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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商业模式蔚然成风 三问苹果抽成是否合法(3)

2017-07-07 09:14:36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用户出于对苹果手机产品品质的信赖而购买,也同时购买了作为手机配置之一的IOS系统,进而购买了AppStore中选择下载APP的权利。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成对此持不同意见。他提出,从商业角度分析,苹果公司通过设置与第三方APP的协议对用户“打赏”行为实行分成,有其自身的考量和商业逻辑,是正当的商业行为,第三方APP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应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目前发展模式看,“打赏”对于微信而言是一条现金流渠道,对于直播则是一种收入模式。其实,微信“打赏”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是那些依靠微信打赏获利的公众号作者。如果苹果将“打赏抽成”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交领域,利益受损的就不仅是作者,还包括平台。直播就可能是重灾区。

“苹果税”出台后,知乎作了调整,上交32%的“苹果税”。如果要对文章内容“赞赏”,则要先充值“知乎币”,“赞赏”最低是2个知乎币,充值最低需要6个知乎币。陌陌的IOS用户每花100元,只能买到70元的虚拟货币,另外三成都给了苹果。在映客、花椒等直播平台上,其应用一开始就接入了苹果IAP,用户如果花100元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安卓系统能获得100个虚拟币,但苹果系统只有70个虚拟币。

“在产品已经推出多个版本之后,发布这一打赏新规,其实已构成了对消费者期待权等权益的侵犯。”肖建华认为,虽然苹果手机买卖成交后,该规定出台对苹果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苹果销售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软件服务等附属功能及其维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看,用户购买了苹果手机及其操作系统的使用权后,在使用其手机上的应用程序“打赏”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赏金支付渠道。“苹果公司强行要求其手机用户在‘打赏’时一律使用其指定的支付渠道并索要30%手续费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作为其用户的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