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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商业模式蔚然成风 三问苹果抽成是否合法(2)

2017-07-07 09:14:36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中国式的网络打赏是网络用户在已完整接受感知相关信息内容后,为鼓励与嘉勉优质内容创作,自愿将自己的(通常小额)财产无偿给予应用开发者或其他内容提供者的行为。”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打赏”在法律上属于赠予合同关系。

抽成是否涉嫌垄断

苹果新规引发争论最多的是其行为是否涉及垄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苹果自己新设定的规则对‘打赏’收费,系利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无对价地强行获取高额‘小费’,有垄断之嫌。”但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苹果手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现在不到9%,从市场占有率看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垄断协议。所以,法律上不构成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从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徐家力说,目前苹果的市场份额已经远低于十分之一,控制市场的能力已经在下降,手机用户、APP开发商的选择更加多元,且苹果的“打赏抽成”规定并没有联合其他商家,是为自身生态系统的执著而单打独斗。

然而,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看来,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符合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大量APP应用被迫接受苹果公司APP“打赏”新规,说明其对苹果公司IOS系统具有严重依赖性。同时,对于APP应用开发者来说,其他操作系统对IOS系统不具有紧密替代,苹果手机IOS系统构成独立相关商品市场,苹果公司在该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可见,苹果公司“打赏抽成”行为是否涉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项下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值得讨论。同时,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专家们也是各执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