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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内鬼擅转八千万偿还高利贷 客户起诉返还本息(2)

2017-06-19 09:29:21      参与评论()人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刘维宁还指使曲某修改了被挪用资金的几家公司的通信地址,将对账单寄至自己经营的一家公司内,并指使该公司会计利用私刻的假印章加盖在对账单上之后再寄回烟台银行。刘维宁于2012年1月31日逃匿,同年2月7日被抓获。

到案后,刘维宁还被查出其他犯罪事实。最终,刘维宁因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银行人员也获刑。

事发后,佳人递公司未能追回钱款。公司认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起诉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原告被指串通他人谋利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原告法人代表陈先生是通过王氏兄妹介绍到该银行存款的。王氏兄妹二人自称与银行关系很熟,如果拉客户去存款会有奖励,他们私下可以把相应的利息支付给他。考虑到将钱存入银行安全,同时也贪图利息,陈先生同意到被告银行开户并存款,但后来才知道支行行长刘维宁将其钱款侵占。

被告银行承认“银行内鬼”刘维宁将原告公司的钱款转出,但指出,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按照银行的说法,原告存款是为了将钱借给王氏兄妹以赚取高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刘维宁曾供述称,自2009年起,他以月息4.5%至5.5%向王某兄妹借款共计1亿余元。由于无法按约定还款,于是就和兄妹俩商定,由二人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再由刘维宁将钱款转给他们。王氏兄妹二人拉陈先生去存款后,按月息2.5%向他支付利息。

陈先生收取了11个月的利息后,直至2012年12月底王氏兄妹再未支付,这才向警方报案,并到法院起诉对方。

银行认为,对于基于虚假意思而实施的存款行为,佳人递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对款项被犯罪分子转移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原告曾书面声明放弃对银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并已送达支行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据原告律师介绍,刘维宁转走的另外两家公司的钱款,在相关公司起诉银行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同意返还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