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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户销售无证进口牛肉 其中1.6吨含瘦肉精

2017-06-07 17:51:39    新民晚报  参与评论()人

进口牛肉销量逐年递增,国际通用的牛肉等级标示依次是红标(优)、蓝标(良)、黑标(合格)。当我们在选购美味的进口牛肉时,别忘了标示国家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牛肉才是放心肉。近日,普陀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涉案的1.6吨标注为红标、蓝标、黑标的进口牛肉,经鉴定均含有莱克多巴胺(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种)。法院对被告人董某、黄某、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等不同的刑期和罚金。

董某在铜川路市场经营进口牛肉生意,租赁了本市潮州路某仓库用于存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并对外销售牟利。黄某、张某均为董某工作,分别负责送货及记账。

2016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普陀区曹杨某小区内,将董某、黄某、张某三人抓获并查获账簿、送货单。同日,又在董某租赁的潮州路某仓库内查获大量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经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被查获的牛肉中,标识为蓝标86E、黑标86K、蓝标245C、红标245C、黑标245C、黑标267的牛肉中检验出莱克多巴胺成分(俗称瘦肉精)共计1669.95公斤。

据介绍,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种,在大量食用含有莱克多巴胺残留的肉类时,会引发恶心、头晕、肌肉颤抖、心律失常、血压上升等中毒症状,严重时会损害生殖系统。自2011年12月5日起,严禁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现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3名被告人明知牛肉食品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仍旧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44条、第25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