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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摄像头为直播还是监控? 专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2)

2017-05-22 09:22:47    [db:出处]  参与评论()人

经济之声:对于私人安装的摄像头,应该如何进行直播管理,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张星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或“通知-删除”原则。

在侵权责任划分上,直播平台与淘宝、网约车平台不一样。淘宝、网约车平台除了发布信息,还有撮合交易的行为,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

1976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在美国起诉索尼公司,理由是其生产的录像机有可能被人用于翻拍电视上播放的电影,贩卖牟利。原告认为,索尼公司需要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环球影业和迪士尼,索尼的录像新技术得以推广。最后法官确立了一个原则,这个摄像机可以干好事,也可以干坏事,关键看用户怎么用。

经济之声:因此,我们希望互联网直播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自由自主的生活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直播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二位还有什么要分享给大家?

胡钢:“这个索尼案件在版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领域非常有名,它直接催生了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但是它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一种倾向‘避风港’原则,从普及、普法到大规模试用,再到某些情况的被滥用。无论是提供直播服务的相关的经营者,还是提供这种直播硬件加软件的经营者可能要加强他的合规合法工作。

另外,我们至少有三个部门在管直播,例如文化部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来管直播;我们的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是按照我们的视频、演出,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广播条例对其进行管理;我们的网信主管部门是按照网络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因为涉及到内容的管理有一大特点,它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所以未来我们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强调各个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未来我们或许可以把三种行政许可或者类似于备案的措施逐渐整合为一种许可或者备案的监管措施,以是否促进我们社会主义文化有效的传播,能否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能否给我们广大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激励人、鼓舞人的文化娱乐产品为一个最高的指导方针,这样一来,直播这项文化事业也能够得到更加健康、有序、持续强劲的发展。”

张星艳:“每个消费者和每个公民都应该重视自己个人隐私的保护,从源头上尽量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渠道。首先,快递单、取款凭条、刷卡信息等信息尽可能的不要随意丢弃。此外,我们在尊重自己的隐私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要把他人的隐私当成一种消费品去过度消费,所以这是一个相互尊重的过程,如果每个人都有这种理念,我相信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这种直播行为会越来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