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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频现双日期商品 同一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同

2017-04-20 12:00:10      参与评论()人

同一产品却有不同生产日期、保质期 华联超市去年多发案例 因“双日期”食品被判赔偿、处罚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法制晚报微信公众号:fzwb_52165216)(记者 杨国华) 同一瓶竹笋,一个生产日期是2016年,另一个生产日期是2015年;同一盒茶叶,一个标签显示保质期18个月,另一个标签显示保质期是36个月;同一瓶干红,一个标签灌装日期显示是2010年,另一个标签显示是2008年;同一盒儿童牛排,俩生产日期一个2015年,另一个是2014年。

2016年,华联超市售出的食品,频现“俩日期”问题,屡屡被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判决对消费者做出十倍赔偿。

一瓶竹笋俩生产日期 华联超市被判赔

2016年6月15日、2015/1?/05

2016年9月23日,消费者矫先生在华联超市北京常营店花7.4元买了1瓶广乐香辣竹笋。

矫先生买后发现,这瓶广乐香辣竹笋有两个生产日期。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华联超市及华联超市常营店退还货款7.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对矫先生的诉求,作为被告方的华联超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矫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超市方面辩称,从实物上不能判断为双生产日期,超市销售的产品都应该以清晰的生产日期为准,对于肉眼无法识别的、矫先生认为的日期,超市方面认为它“没有任何意义”。

超市方面还认为,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所以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矫先生购买的广乐香辣竹笋,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另有模糊印记“2015/1?/05”字样。

法院认为:保质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准确。涉案的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致使消费者无从判断该商品的保质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矫先生要求超市退款退货并做出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华联常营分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的责任进行承担,同时由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予以收缴并销毁。

关键词:华联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