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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买“内部房源”受骗 牵线中介被判赔偿(2)

2017-04-14 09:37:1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何女士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改判某房产中介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